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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11-18 09:32:59  浏览:

(粤开大教务〔201673号,2016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取得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改变原处分或处理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东开放大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调查取证、作出申诉处理结论、报告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事务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事务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委员为:监察处、教务处、学生事务部门、招生与合作办学处、质量监控办公室、相关学院(分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一名,法律事务代表一名,申诉人所在学院(分校)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学生事务管理部门。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学生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审查评议和作出处理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填写《广东开放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一式一份,登录校园网下载),由申诉人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诉书应当实事求是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申诉人亲自签署姓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未成年学生可以由其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由申诉人代为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家长应当在申诉书中亲笔签名,应当提交申诉人与家长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的日期,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书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五)因受理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或补正补齐有关材料,但申诉人未按时提交的。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建档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学生的申诉。受理意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登记表中明确备案并告知申诉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确定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体组成名单,并指定其中两名或三名委员负责相关的核实或查证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确定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申诉处理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分(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建议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1.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2.其他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处理结论书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分校)和原决定机构。申诉处理结论书一经出具,申诉工作即告完毕。涉及需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时限不纳入申诉处理期计算。

送达方式采取申诉人签收或信件邮递。

申诉人应在送达的回执上签收。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信件邮递以申诉人填报于申诉登记表的通讯地址为准,因申诉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导致未能被申诉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结论所认定的实事、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实事、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实事、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实事、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结论或学校重新研究后的决定或原处理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结论书或新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务必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一)  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  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主任委员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履职。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出差或者其他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于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会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作出申诉处理结论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对申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论书经主任签名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生效。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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