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教务〔2020〕9号 2020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使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在学校教材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教材建设规划、选用、编写、审核以及评价评优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制定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的教材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每两年一次。
第五条 学校对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出版的校本教材实行鼓励与资助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讲义、辅导材料、习题集以及教学辅助教材等教学材料。
本办法所称校本教材是指学校教师作为主编或主编之一编写的公开出版的教科书和未公开出版的内部讲义、培训教材、指导书等,并且供学校学生使用的教材。学校教师主编但不供给学校学生使用的教材不在此规定之列。
第二章 公开出版校本教材的管理
第七条 公开出版校本教材编写要依据学校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需要,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深广度适当,内容积极向上、科学先进、针对性强,理论联系实践,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正确。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以及发展规律。
(三)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及教材管理相关规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教材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字数。
(四)申请公开出版的校本教材应该作为内部讲义已经在校使用两次及以上。
第八条 教材主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熟悉开放教育、职业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
(三)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与修订工作。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与送审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
第十条 校本教材坚持编选必审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包括学校教材委员会委员、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校本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集体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教材委员会对教材进行集体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只有通过审核的教材才能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
上级法规政策对教材审核有规定的按上级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教材的出版,由个人提出公开出版发行申请,经其所在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拟公开出版教材开展审核工作,决定是否公开出版以及采用。
教材一经采用,主编需与学校签署出版协议。
第十二条 教材须由具有出版资质与发行资质的机构进行出版发行。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由与学校合作的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要求在学校提供的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需在申请时特别说明,经审核同意可在其他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三章 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讲义编写要依据学校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于学校教学需要。
鼓励编写具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鲜明的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内部教材、讲义、指导书等,教材要紧盯技术和产业升级需求,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
培训教材编写要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依据相应的行业职业标准以及实际需求,服务于特定的培训对象。优先开发开展“课证融通”试点的相关教材。
第十四条 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主编一般应在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丰富,文字表达能力强。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的审核程序参照公开出版校本教材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讲义编写需统一、规范,培训教材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编写风格。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标准,并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经过审核的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由专业负责人提出印制发行需求,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教材委员会办公室,由政府招标指定的有资质的中标机构进行印制和发行。发行价格原则上按教材成本价进行。
学生作业本由政府招标指定的中标印刷厂进行印制和发行,发行价格按成本价进行。
第十七条 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教学效果反响良好、受众面较广的,可以在使用两次后申请公开出版。
第四章 校本教材编写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障教材质量,充分调动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高水平教师、教学团队编写教材,学校对校本教材的出版发行给予资助。
教材的出版资助对象只限于学校正式员工的教材主编,对副主编、总编、主审、总审、副主审、一般编写人员等不提供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教材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专款专用。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每年向学校教材委员会汇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对校本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的资助。
(二)教材审核、检查监督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三)学校教材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版校本教材的出版费资助限额2万元/部(以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为准),用于支付出版社教材出版发行费用。若一部教材有多位主编的,以最高限额2万元/部(以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为准)为标准,第一主编资助80%,第二及之后的主编不再提供资助。
同一校本教材修订和(或)再版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校本教材编写属于职务行为,编者享有署名权,可以领取出版社给予的适当稿费,其他收益和权利归学校所有。教材版权收益归入教材建设经费,用于学校教材建设。
编者私自联系出版各类教材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承担发行义务,不考虑经费支持,不参与评奖,亦不能供给学校学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资助标准。
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按编写的字数给予编写资助,标准为100元/万字,最高不超过2000元/本。
多次修订的内部讲义和培训教材,字数不多于修订前版本的不再给予资助,字数多于修订前版本的以100元/万字为标准计算超额字数资助,总资助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本。
资助费用计入个人税前绩效,按规定缴纳个税。
含有图表的页面字数按照同等篇幅的页面字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教材建设经费的排除事项:
(一)未经学校审核的校本教材,不给予经费资助。
(二)已获得学校教材建设经费资助的校本教材,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需退回经费,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的要求。对于课程标准要求相同的同一名称课程,应采用相同的教材。
(二)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上级政策对教材选用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教材一经选定、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或随意更换。因出版社停止或推迟出版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更换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更换。
(四)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学期由教务处启动制订下学期教材选用计划的工作。课程责任教师根据教材选用要求提出教材选用意见。
(二)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各教学单位将审核同意的教材选用计划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三)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按审核程序将选用教材报给相关专家审核,将专家审核意见汇总后交由学校教材委员会确定。教材选用结果经公示和备案后,由教务处编制学期教材选用计划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教材的选用实行责任制,谁选用,谁负责。
(二)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应配置教材。如课程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选用合适教材,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要求教师编写教材或讲义等。
(三)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必须认真执行教材选用计划。对于在授课中不使用计划内教材,另行安排计划外教材的情况,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学生需根据教材选用计划购买教材。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标教材服务商(企业)作为第三方,负责教材征订、采购、仓储、发放、配送以及教材款结算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材选用计划制定及对第三方的监管,并协助第三方做好各项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教材信息库。建立已使用教材的电子档案和备选教材样本档案,以便于开展教材的选用、评优、评价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教材信息库由教务处负责建设,教材信息为全校师生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开放大学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粤开大教材〔2016〕5号)、《广东开放大学文字教材管理规定(修订)》(粤开大教材〔2014〕1号)、《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粤理工教务〔2017〕18号)同时废止。